关于印发《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的通知
【 点击数: 662 发布时间: 2014-09-25 】福大至诚人[2014]10号
各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请假申请单].doc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
第一条 各种假期规定
(一)各类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批准请假单位保存备查。
(二)事假
1、事假一次性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要按日扣发工资。
事假两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但部门负责人要报分管领导知晓,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学院研究审批。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人事部门销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事先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2、事假待遇
(1)月累计未超过3天(含3天)者,按日扣发当月考勤奖;累计超过3天未达到7天者,按日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和考勤奖。
(2)月累计达到或超过7天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和考勤奖。
(3)月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取消当月所有福利、奖金,同时执行第2点第(1)、(2)规定。
(4)年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日起,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点第(3)规定。。
(5)年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点第(4)规定;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者,全年校内津贴减半,同时执行第2点规定的第(4)规定。
(三)病假
1、病假两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但部门负责人要报分管领导知晓,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同时病假五天以上还需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超过一周的要报学院研究批准并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2、病假待遇
(1)月累计达到或超过10天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累计未达10天者,按日扣发考勤奖。
(2)月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取消当月所有福利、奖金,同时执行第2点第(1)规定。
(3)年累计超过一个半月未超三个月者,不发半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点第(2)规定。
(4)年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点第(3)规定:
——在学院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
——在学院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年累计超过三个月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点第(4)规定。
(6)年累计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点第(5)规定:
——在学院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
——在学院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7)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四)婚、丧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者,要事先请假,按批准权限分别报各分管领导批准。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14天(含周末);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为7天(含周末)。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福利照发,考勤奖按日扣除,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五)产假
女教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80天;多包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假15天;产假理论上从请假当日起算,但不得迟于小孩出生日期;男教职工予以7天照顾假。假期内工资、福利照发,考勤奖按日扣除。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在婴儿不满一周岁前,正常上班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1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采取节育措施的分别给予以下待遇:
(1)已婚未育因各种原因进行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休息假14天。
(2)生育第一胎后,避孕措施失败,进行第一次人流手术的,给予休息假14天。
(3)女教职工上环的,给予休息假3天。
(4)结扎的视实际情况再予以给假。
(六)探亲假
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根据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报销一次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报销一次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报销一次路费。
探亲假报销路费,需先认真填写《探亲假报销申请单》,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再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参照[81]财事字第113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当年探亲,当年报销,逾期不予补办。
第二条 擅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月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一天及以上者,不发当月考勤奖,且校内津贴减半发放。
2、月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两天及以上者,不发当月校内津贴和考勤奖。
3、半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五天及以上者,不发半年校内津贴、考勤奖及相应福利、奖金。
4、年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十天及以上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考勤奖及相应福利、奖金。
5、连续擅离工作岗位超过十天或年累计超过二十天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各类假期期满,都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三条 其他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辞职、调动、出国申请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仍应坚持上班,若擅离工作岗位,则按第二条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2、政治学习、全院大会应准时参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提前半天以上向分管领导请假。到会时实行签到,无故缺席按旷工论处。
3、坐班制教职员工出勤需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日考勤奖,累计两次扣发半个月考勤奖,累计三次或被院领导抽查到一次即扣发全月考勤奖,累计超过三次视情节轻重由院领导酌情处理。
4、教师上课的考勤按教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考勤办法 通知
抄送:福州大学,各位董事,院领导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2014年0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