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之考场纪律
【 点击数: 431 发布时间: 2015-06-10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告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告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告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听劝告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或试题带出考场,不听劝告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规携带手机、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规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违规携带的电子设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它作弊行为参照上述第(一)至(六)款给予相应处分。
注:凡考试作弊被处于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