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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

【 点击数: 819     发布时间: 2015-12-03

第一部分 院训


院训诠释

如是我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训为:明德博学,臻于至善。《大学·开篇》开宗明论也,至诚以此彰其志,榜其行,勉其子。

《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训之本。明德者,君子也。文约,辞微,志浩,行廉。是故明德者,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污秽,以浮游于尘埃之外,与日月争光可也。何为?欲明其德,必先修其身,正其心,诚其意,致其知,格其物。是故,为人师,止于严;为人子,止于尊;为人友,止于信。格物,求物之道也。欲求物之本,则学不可以已。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已,则德明而行无过矣。何学?入耳,着心,布于四体,形于动静。端而言,蝡而动,一可以为法则。明德博学则达圣德至善。至善则润身,心广体胖,意诚。然后齐家治国平天下。

此训之意也。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社会事务管理系主任牛康教授撰文

第二部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祖国为人民多做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部分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以学分制为主要依据。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衡量学生学业进程的学籍管理制度。学院采取“按学年注册、按课程选课、按学分毕业”的学籍管理模式。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向学院学生招生办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时随带相应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若学生本人要求放弃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逾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特殊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入伍高校新生应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送至我院招生办公室。针对个别新生在征集的体检复检、政审和定兵过程中,因故未被批准入伍但又错过入学注册时间的,可凭县(市、区)征兵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准予入学,补办新生入学手续。

第十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在籍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在新学年开学注册前缴清。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二)未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不能参加选课(取消已预选课程)、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一律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视为未注册,按自动休学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含缓交、减免等),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四)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在两周内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间指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在校学生开学时间指每学期校历的第一天上课日期,离校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校历放假的第一天,若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结束后,可提前办理离校。

第二节 标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普通本科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科起点本科的标准学制为二年。

第十三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一)普通本科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二)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业或休学等其他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普通本科允许延长修业时间两年,专科起点本科允许延长修业时间一年。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修业时间一年。

(三)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允许中途暂时中断学习,申请休学,每次中断时间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中断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三节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 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按类型设置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含方向)必修课、专业任选课、院级选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等六大类,各大类均有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专业任选课的学分可以替代院级选修课的学分,其它类之间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及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一)公共基础课,是学院根据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它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基础、“两课”、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

(二)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所属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理论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等。

(三)专业(含方向)必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专业(含方向)必修课是在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着重体现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的主要课程。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在宽口径专业内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个方向,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专业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进一步加深专业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基础和需要按学分要求选修。学生也可以在专业(含方向)必修课中选修其它方向的课程,作为专业任选课。

(五)院级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领域,进一步提升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而设置的技术类、创业类、创意类、创新类、艺术类、健身类、文学类等类别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志趣和特长按学分要求任意选修课程。

(六)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各种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实习、技能训练、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以及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

专科起点本科各专业的课程类型设置可根据各自培养类别的教学实际参照以上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的学分数以0.5的整数倍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以16学时计为1学分,集中在实验室实训的实践环节一般以24-32学时计为1学分。

第十六条  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与研究环节,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十七条 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180学分;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220学分;标准学制二年的专升本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80学分。

第四节 课程管理

第十八条  选课制

(一)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是学生学习自主权的体现。学生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课程,以形成个人的修读计划,未选课者,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一律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

(二)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原则上未获得学分的重新修读课程必须先选,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选修。学生除选修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外,鼓励选修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三)学生平均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新修读),也不低于15学分。

(四)经审批同意的选修课一般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或部门提出退选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或补选其它课程也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否则不计改选或补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习。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未获取规定学分的,须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可选原课程或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

(五)鼓励学生多选课程,多学知识,对任意选修课,学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后多选的课程不收费,对已选课程,但又中途弃选,或不参加考试,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修读。

(六)选课时应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在同一时间段不选修多门课程。若因特殊情况发生上课时间冲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

(七)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课,学生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但因上课时间冲突或人数限制,学生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分级教学

为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程度的差别,在一部分基础课中分层次开设不同起点、不同进度的课程,采用不同的教学要求,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实行分级教学。

第二十条 免修、免听或间听

(一)免修

1.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下学期拟修读的某门课程者,可提前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部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取得具有权威性的各类专业技能证书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视其获奖等级、证书级别及刊物级别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经审批后可用于冲抵选修课程学分或免修一门必修课程,具体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学分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凡专业性实习,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并给予学分。

(二)免听或间听

1.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若因选修课程安排冲突,个人认为通过自学能掌握该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间断听课)。

2.对课程重新修读的学生,若因特殊情况造成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重新修读课程。

3.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提出免听或间听申请,经辅导员审核,报任课老师和所在系教学办批准(公共课程由院基础教学部批准),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或实验等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申请免听、间听或免修。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格(合格)或6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方面的评价方法。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转专业,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为:

成绩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p="">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成绩档

优秀

(合格)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不合格)

绩点

4

3

2

1

0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除以105(绩点小于1时以0处理)。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注: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和每学年各计算一次。

(三)凡通过补考获得及格以上的课程成绩,绩点均记为1,补考成绩在学生毕业成绩档案中记录为:(补考成绩-60)/2+60。

(四)重新修读所获得的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方法记录成绩和绩点。

(五)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成绩,所获得的学分和绩点均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成绩以上述的成绩分或成绩档的方法记载。

(一)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面试、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二)考查:一般以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闭卷方式。

(三)课程考核方式,由各课程性质决定,教师会重视教学的过程管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含课堂参与度与考勤、作业、小测等),半期考成绩、实验成绩等的考核和登记,期末总评成绩将由期末考成绩及以上各部分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自占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成绩一般以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记载,个别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载。

第二十四条 补考、缓考、旷考与重新修读

(一)补考:学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若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按学院教务网站公布的时间进行,其它时间未经教务部批准不安排补考,否则其补考成绩无效,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课程重新修读或经批准改修其它课程。

(二)缓考:学生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可向所在系教学办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公共基础课、院选课缓考申请向院教务部提出),缓考申请必须在课程考核前三天提出(疾病除外),经核实批准后生效,缓考作为自愿放弃一次考试机会,每生每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不作为补考成绩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新修读。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三)旷考:学生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新修读。

(四)重新修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根据每学期的开课计划自主选择重新修读未获得学分的相应课程,按规定时间在学院网站上完成选课手续,并按规定缴交相应的重新修读费用,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修读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未按时选课者,不得补选;未及时缴费者,取消相应课程重新修读资格。

学生对已通过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向教务部申请该课程重新修读,成绩档案以取得该课程的最高成绩记载,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修读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具体情况评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或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应当有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2周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2周以上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学生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周数的1/3,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含实验、实习、课设、实训等)均实行考勤。对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者,按第六章“违纪处分”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无论何原因,任一课程学生旷课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必须重新修读。取消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具体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新修读,并按第六章“违纪处分”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认定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总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5%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义,应以书面形式向试卷保管部门提出查卷申请(院选课试卷由院教务部保管,专业课试卷由各系保管,公共基础课试卷由基础教学部各教研室保管),经批准后转该课程的专业教师代为查实,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学生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假期除外)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院与国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通过课程对接和学分互认方式实施联合培养。

(一)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合作院校毕业条件的,根据学生国外入学时所选择的专业,由合作院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同时,学院颁发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国外学习期间未达到合作院校毕业条件的,可申请返校继续修读原专业,在国外已通过的课程可酌情匹配为学院专业教学计划相应类型的课程。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院根据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允许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系、转入系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末进行。若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期后转专业的学生,须经院长特批,原则上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但若已取得所修课程学分达到转入专业要求的已开课程学分的1/2以上(含1/2),可转入同一年级。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在读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各科类专业允许转出、转入人数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因转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上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考虑。

(三)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申请转专业须经院长特批:

1.学生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经学院认可,对有特殊要求的某些专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院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无法复学者;

4.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予转专业:

1.学生报到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批次及科类不同或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如艺术类专业同非艺术类专业的互转、普通本科同专科起点本科的互转、春季高考学生转入当年春季没有招生的专业等)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者;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5.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分者;

6.原专业培养方案中已修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0者;

7.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8.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9.转专业后已无法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

(五)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时间安排: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公布审批结果。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在学院教务部网站上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输出,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后,交所在系教学办,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经转入系同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读。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部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转学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经历者;

5.予以退学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同专业和年级。

(四)获准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修读。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部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 休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休学处理: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含1/3)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学院认为暂时不宜在校学习者(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的学生);

5.未缴费者,不予注册,按自动休学处理。

(二)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审批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为以一学期为期限。

休学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应征入伍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计入修业年限(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可适当延长学生修业年限,其修业年限不超过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三年,但须提供创业方面的相关证明)。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对自动休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休学通知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院教务网站上公告两周,视为送交学生本人。休学的学生,必须于通知公布之日起两周之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拒不办理者,院学生事务部将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五条 复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提交《复学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派出所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因伤、病休学者还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交学院教务部审核,复查合格者经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1.触犯刑律或受治安处罚者;

2.体检复查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坚持学习或身患传染病带菌者。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而无法跟班者,可申请转入学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业预警

(一)对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危机警告;

(二)每学年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学分数超过该学年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给予学生学业危机警告,并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七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每学期开学时,逾期两周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者;

2.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旷课累计达60节者;

3.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1/3以上(含1/3)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7.达到修业年限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8.本人申请退学。

(二)按以上第1至第6点规定处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提出情况说明,报院教务部审核,经院务会研究批准。

(三)经过两学年学习,若经补考、重新修读后,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已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1/2者,予以劝退。

(四)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家长或委托人意见,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

(五)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院教务网站上公告30天,视为送交学生本人。

2.退学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按本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5.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6.退学学生必须在文件公布后半个月内,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自公布之日起,凡在1个月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院学生事务部将强制其离校,同时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若报考其他院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并符合有关规定,学院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行考核与鉴定,准予毕业者,发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

   1、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上述要求者;

2)在学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3)在学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按上述规定不授予学位者,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突出表现者;

2)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70%以内(含70%)者。

(二)提前毕业。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者并符合有关规定,允许提前毕业。

1.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拟提前一年毕业者应在二下,拟提前半年毕业者应在三上的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可行性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部核实备案。

2.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电子注册和毕业证书,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院暂发给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

第四十条 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结业处理:

(一)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已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毕业实践环节除外),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已通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5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标准学制年限期满,已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学分者,一律按离校待考处理。若申请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参照在校生重新修读的规定向学院申请修读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但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申请者,逾期不再办理换证。

第四十一条 肄业。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积极配合学院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一律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已满18周岁的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应该对自身的行为担负法律责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课堂守则,共同维护文明的教学环境。

(一)上课和自修时间,教学大楼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或周围起哄、喧闹。

(二)上课铃响,班长应喊“起立”率全班同学向老师致敬,老师回礼后坐下。学生佩戴校徽,着装整齐,不得有穿拖鞋、背心等不文明行为。

(三)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进入。上课期间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教室内一切设备,应保持整齐和统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搬动。不得在公物上随意乱涂乱刻。不得在墙壁上留下任何污迹。

(五)要保持教学场所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往楼外乱扔纸屑等杂物,垃圾要装入室内垃圾筒,不准在教室内喝酒、就餐、吃零食。要保持抽屉干净整洁。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内吸烟。

(六)下课或自修后,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应自觉关好门窗,提倡节约用电,及时关好空调及电灯等。

第四十八条 学院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身心健康的学术、创意、创新、创业、健身、艺术、文学传媒、外语以及公共服务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一)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三)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及反动电子游戏,观看、复制、传播、浏览与色情有关的文件、图片、资料、影片、网站等。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的声像制品、书籍和计算机软件。

(四)提倡文明健康上网,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恶意的、污秽的、向他人挑衅或辱骂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设备的活动;不得以“黑客”行为攻击网络或盗用他人IP地址、计算机帐号等。

(五)宿舍计算机必须按照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摆放整齐、统一美观。

(六)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与安全相关规定,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电源。所有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等)均属公共财产,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院网络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打开、维修和破坏。严禁跨宿舍乱接网线。

(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其行为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参照第六章“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社区管理的规定,共同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住宿生必须服从、配合学院宿舍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根据不同住宿模式,社区住宿模式学生(即2010至2013级学生)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管理,2014年以后入学学生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住宿生办理宿舍相关手续,需根据不同住宿模式到相应部门进行办理。

(二)住宿生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房间或床位。

(三)住宿生必须及时整理好内务,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垃圾应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并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在宿舍门口堆放杂物和垃圾。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卫生大扫除。

(四)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社交活动的场所,住宿生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学院检评人员的工作和检查,积极参与学院“文明宿舍”和宿舍文化创建活动。

(五)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不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不得向阳台或走廊外泼水、扔杂物;不得在阳台上摆放易坠物品;禁止向水槽内倾倒易堵塞管道的杂物。不得在宿舍楼内的墙上乱涂乱刻和焚烧纸(信)等物品。杜绝“白色污染”,禁止将快餐盒带进宿舍楼。禁止将动物带入宿舍楼或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六)学生宿舍所配备的家具、照明、电风扇、网络及通信等设施,不准随意拆搬变动。不得破坏学院公共设施,如:洗衣机、热水器、脱水机、开水机等。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

(七)住宿生应做好“防盗”、“防骗”、“防火”工作。若有来访人员应自觉主动到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严禁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严禁攀爬宿舍阳台或窗户;严禁学生私自乱拉电线、网络线或安装插座;严禁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宅的电器和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点蜡烛、蚊香等明火行为;严禁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

(八)要保持宿舍安静,不得高声喧闹、吹拉乐器、开放高音喇叭,不得在宿舍楼内踢球或打球,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在宿舍楼内从事商业活动。

(九)自觉遵守正常的作息时间和晚熄灯制度,未经请假批准,住宿生不得迟归、夜不归宿。

(十)学生离校(如:毕业生、参军、休学、退学等),应按规定到后勤部宿管中心办理离校手续,丢失损坏家具公物照价赔偿。离校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后按时离校。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创意、创新、创业、健身、艺术、文学传媒、外语活动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级别和奖励项目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人·年。

(二)院级奖励,包括: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毕业生。

第五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的评定原则上一年一次(优秀学业奖一学期评定一次),该年内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评定,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金。各评奖细则,见相关文件。

第六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除外)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及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五)有其它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六)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十三条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取消该学期(年)参加学院和所在系、单位各种奖励的评定资格;

(三)涉及学籍或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四)涉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二节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告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告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告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听劝告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或试题带出考场,不听劝告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指示或安排的,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规携带具有存储或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等)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存放于指定位置且未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存放于指定位置且未接触该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违规携带的电子设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考试过程中,接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它作弊行为参照上述第(一)至(九)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九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1.5天之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6至15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16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致人轻伤或重伤,受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被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十三条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院组织或经学院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组织非法传销、参与邪教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七十四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攀爬社区围栏、宿舍的阳台或窗户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应急消防设备、乱搭电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凡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凡将动物带入宿舍或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它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于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院级9—15人、系级7—13人)。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生事务部,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负责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十九条 各类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报院学生事务部、团委备案;若系违纪处分委员会未予处分,由院学生事务部、团委责令系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与处分结论。

第八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随同相关材料提交院学生事务部、团委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原则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察看期满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该学生所在系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学院后勤部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

第八十三条 处分的送达、申诉、存档: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辅导员面交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处分送达表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电话告知或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三)如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或有关老师将处分决定面交受处分学生时,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四)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第八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发布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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