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点击数: 280 发布时间: 2016-0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和福建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以内且无补考;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0%以内且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奖助金金额说明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为二档:一类(特困)每年4000元,二类(普困)2500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各系名额应当控制在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0%左右,其中一类在2.5%左右。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评定,学院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实行等额评审。
国家助学金于每年10月开始评定。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事务部和各系团委书记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事务部,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事务部。
2.成立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系团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本系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辅导员任各班级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个人成绩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贫困证明。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2.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系认定工作小组,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事务部汇总。
3.学生事务部汇总审查后,报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院学生事务部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学费缴存银行卡中,并颁发奖励证书。
国家助学金按照规定,分十个月将资金打入学生学费缴存银行卡。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院网站以及学生事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事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事务部,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