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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评定条例(试行)

【 点击数: 223     发布时间: 2016-11-01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发奋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发挥特长,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单项奖的分类、等级、金额

第二条   单项奖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优秀奖。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数的1%、3%、7%、11%。

2、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

(1)特等奖   2500元/学期

(2)一等奖   1500元/学期

(3)二等奖   1000元/学期

(4)三等奖   500元/学期

第四条  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数的0.5%、1%、1.5%。

2、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金额:

(1)一等奖   1000元/学年

(2)二等奖   800元/学年

(3)三等奖   600元/学年

第五条  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优秀奖。

1、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

2、奖金金额:每人每年200-900元(校级200-300元、省市级300-500元、国家级500-900元),团体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双倍奖励。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以德、智、体素质综合表现优良的学生为对象,以学期学分成绩[注:学分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总和]的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期的学分成绩是指学年修习的所有课程(不包括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等级评定成绩的课程,优秀档按95分评定;良好档按85分评定;中等档按75分评定;合格档按65分评定。

1、特等奖学金:学期的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一等奖学金:学期的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学分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等奖学金:学期的学分成绩在75分以上,学习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1%,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4、三等奖学金:学期的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学习成绩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2%,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四章    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评定条例

第八条 评奖对象为党支部、团委、学生会、班委、团支部、部门助理等在任的院系学生干部;

第九条 学年各科课程考试(不包括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成绩)一次性通过,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团结协作,严以律已,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一致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年以上者,考核优秀,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团委或学生事务部推荐,可参评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

第十条 评定等级由各系或部门负责推荐并初审,上报院团委、学生事务部复审,由学院终审;对连续担任社会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的学生干部,评奖等级提高一档。

第五章    科学研究、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优秀奖评定条例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奖:以个人名义或与导师合作,在学报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团委或学生事务部推荐,可获得科学研究奖。

第十二条  文体优秀奖:在国际、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态度积极,成绩优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团委或学生事务部推荐,可参评文体优秀奖。

第十三条 创意、创新、创业、学科竞赛优秀奖:在国际、国家、省、市、学校科技创新竞赛获得名次,表现优异,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团委或学生事务部推荐,可参评创意创新优秀奖。

第六章  单项奖的评定及发放

第十四条   单项奖中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其余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所有奖项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左右评定并发放,并且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不重复评选。

第十五条   单项奖采用个人申报,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申请表》,各系或组织单位推荐,报院学生事务部审核,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审批,并由学院组织表彰,有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是有违反我院《学生手册》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含警告处分),一年内无资格申请单项奖。

第十七条  单项奖评定工作由院学生事务部负责,教务部、财务部、团委配合组织实施,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凡领取各类奖的同学,一律以系为单位,统一造表,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名,学生事务部审核,最后由学院发放。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事务部;学院原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废止。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事务部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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